证监会12日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存在的公司债短板状况即将得以切实改观。通读《试点办法》,可以发现诸多新意,并借此窥见发展公司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利好作用。
核心:价格市场化
《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债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这明确了发展公司债的核心问题:价格市场化。
公司债的询价模式,预计基本上与目前定向增发实行的询价模式保持一致,即“投标式询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在一定的询价范围招标,采用价格优先的投标制确定发行价格。
由此可见,未来的公司债市场将是一个风险和收益合理匹配的市场,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对收益的预期来选择相应的债券产品,由此,可以较大程度地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
悬念:在哪个市场交易
《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债的上市交易应遵守所在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
据悉,目前沪深交易所均在据此制定公司债上市交易的配套规则。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债将仅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呢?
事实上,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在公司债发展的过程中,各有其优势所在。此前,关于建立高效统一互联债券交易市场的建议也不绝于耳,预计两个市场都可能在公司债发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也不排除两个市场相互联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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