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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逃逸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http://business.cnhubei.com  2007-11-2 11:43:46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副刊) 叶某是轿车的车主,其朋友李某驾驶该车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致叶某的轿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前,叶某曾于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综合保险。该险种适用的是机动车险04版,该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事故发生后,叶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拒赔理由为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就不应赔偿;即使赔偿,也要先由被保险人向事故责任方索赔,如事故责任方拒赔,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公司才能赔付。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王某弃车逃逸,其地址、牌照、身份证全部是假的,交警部门也无法寻其下落。叶某没办法找他索赔,保险公司又不肯赔付。于是,叶某把该财产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一审认为“免责条款被判无效”,主要理由是: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该财产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设定有关“零责任,零赔付”的内容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车辆运行中可能产生财产损失,此条款显然违反了被保险人投保的初衷。

  该财产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叶某与该公司扬州签订的保险合同违背了设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初衷,故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叶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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